企业收到拨款要来票吗?
1.“财政拨款”分两种情况,一是政府直接给企业把钱打到账上(直接资金拨付);二是政府先拨付钱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再转款给开户行(拨入资金)。 无论哪种形式,最后结果都是银行给企账户增加了一笔货币资金。所以,理论上说企业应该就收到的每笔“财政拨款”都附有相应的票据作为入账依据——即对应的原始凭证是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小票)。
2.不过实际中往往不会那么严格。由于财务制度对“财政拨款”资金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财政拨款”依据(如上述1中的第一种情形下政府将款项打入企业银行账户的凭据),且这些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证明企业确实收到了相关部门交付的款项,则只要会计处理时合理、合规,没有违反相关税法的规定,则不需要另行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若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凭证或取得的凭证存在瑕疵,如只是收到一张加盖了“现金收讫”章的收据或其他类似证据证明已经收到了款项,则必须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否则一旦税务检查,企业将被责令调整,补缴税款,并可能因此而受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规定,企业收到拨款不一定需要来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属于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上述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财政性质资金,也不需要支付款项,依据2016年第53号公告,该项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属于征税收入,需要以发票形式取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性基金条例,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政府性基金具有无偿性和专项用途的特点。属于政府性基金的财政补贴,应当在收到财政拨款的下一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额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