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贷款能核销吗?
一是贷款核销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条件。
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金融企业已不能再向债务人追索的债权方可进行核销。也就是说,尽管贷款无法收回,如果债权关系没有完全终结,也是不能进行核销的。
二是贷款核销要符合税务部门相关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第45号令)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及证明材料后,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向社会披露其核销的资产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未经报告或披露,不得核销。也就是说,尽管上述两个文件未对核销贷款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将新增不良贷款核销,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的认知,从长远上看并不利于资产质量的提高。
从监管实际看,不允许对新增不良贷款核销。在2009年经济危机爆发,为应对经济下行,国务院在四季度召开了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座谈会,会议上决定对处置不良资产给予政策性优惠,包括对新增不良资产可予以核销。但从2010年监管部门处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调查实际看,对于新增不良贷款核销基本未予认可,因此,从监管实际看,也不允许对新增不良贷款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