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了几大航权?
国际民航组织把飞行的权利划分为三个等级,每级分别被命名为“飞行许可证”或“航空器适航证”的一类、二类或三类,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关于飞行的三个等级的权限划分: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国家实行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的飞机发展方针。对各类飞机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报废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在我国从事飞行的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提出申请,获得允许后才能实施。同时,法律规定了各个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飞行权限。 一类权限是航空管理部门同意特定人或特定单位对其指定区域内的乘客或货物及其行李直接载运、收集或分散的权限; 二类权限是指在规定期间内、规定航线或者区域内,航空器享有沿既定路线航行或飞行的权利,但需遵守有关当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三类权限是指在规定期间内、规定航线或区域内,航空器享有在必要时修改航线或飞行计划的自主权,并可携带预定数量的燃油和备件(部件),以及在规定期间内、范围内自行决定停止飞行的权利。
在国际航班上,一类权限由航班时刻和班次限额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没有相应的一类权限,即使具有其他的类型权限也无法实现相应的飞行。在国际运输中,为了便于管理和规范,通常先取得相关的一类权限,在许可的有效期内再凭以申请并办理其他类型的权限,并在实际运行时按照相关条件的限制进行操作。取得一类权限是获取其他两类权限的前提。